刑法学——构成累犯四条件

一、一般累犯

刑法学——构成累犯四条件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之日起计算。

累犯成立的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3、刑度条件 前后罪都有期徒刑(主刑)以上的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以内(包括5年)。

二、特殊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异同: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都要求前罪执行完毕,定罪不量刑犯(定罪被免除处罚)和缓刑犯两种人不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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