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创业者凭着自己的劳动和智慧战胜了一个又一个竞争对手,将公司不断做大做强,同时也有许多缺乏创新思维、经营模式落后、产品不适应市场的公司在竞争中被淘汰,还有一些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技不如人、在创新求变上也落后于人,但在歪门邪道、投机取巧上胆大妄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挤垮竞争者,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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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律师解答: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些特殊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也允许个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律师补充: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撤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蒋军律师简介

具有五年的独立执业经历,擅长处理合同类纠纷、经济类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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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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