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随着住房商品化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已日渐成为夫妻婚姻生活关注的重点,由此引发了夫妻间越来越多地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选题背景

实务中夫妻双方因房产产生的纠纷类型多样,但以下两种情形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加剧了夫妻间的法律纠纷:

一是夫妻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或夫妻共同共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夫妻间赠与?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是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共有的房产约定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夫妻间赠与?

针对上述法律关系不同的认定结果将直接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从而影响争议房产的归属。

特别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纠纷中,此类纷争更是因为法律关系的模糊而难以得到清晰的解决之道

部分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认为上述法律关系应属于夫妻间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当原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时,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另一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而也有部分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认为前述法律关系属于夫妻间赠与。

只要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类型,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就享有任意撤销权

笔者近几年一直在基层法院从事助理审判工作,每年接触的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较多。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类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会因上述法律问题争执不休,案件调解难度大,结案效率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更趋恶化

同时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空间甚大,类似案件情节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结果会不同,甚至同一地区的法院一、二审判决结果也各异。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此类案件时统计发现150个相关案件中,上诉案件有67个,上诉率高达44.67%,上诉后二审改判案件有18个,这就给当事人和法院都带来较大的负担。

笔者在分析此类案件时选取了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双方当事人就诉争房产前后以不同案由进行了5次诉讼。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该案判决书还公布了审委会各委员的不同法律意见,由此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关注。

案件中任某与徐某在夫妻关系紧张之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约定归徐某一人所有,却在房产登记簿上选择办理了非转移类权属登记

这就涉及到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夫妻赠与?约定内容与物权登记相悖时该如何认定所有权归属?任某是否享有撤销权?

本文以案情发展为线索,从理论角度依次厘清上述法律问题。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2.研究意义

本文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赠与关系的研究,其意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理论层面,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间赠与进行明确划分,统一界限以厘清两者模糊的关系状态

坚持物权公示原则在夫妻间财产处分行为中的法定性,以保证交易安全与秩序;对夫妻赠与情形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作出限制,以平衡赠与双方利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促使理论研究形成主流观点,推动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与深化。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同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此问题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情形下不动产的归属及相应物权变动问题。

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指引功能,促使法律适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在实践层面,一方面通过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间赠与的界限以及夫妻赠与中物权变动的原则可以减少实务中相关问题的争论与纠纷。

理论体系的完善又能指引审判实务,使得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相同,进而提高审判效率。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另一方面明确法律认定标准可以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统一裁判结果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让公众更愿意相信法律、遵守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从而使法律的作用更好得以彰显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赠与关系之争

《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分别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就婚前或婚内财产进行约定的三种形式。

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即我国立法上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具体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以夫妻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以约定夫妻财产制为例外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及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各家争论热点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就夫妻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或夫妻双方共有,以及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三种情形究竟属于哪一类法律关系,大家争论尤为激烈,综合起来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包含关系。

该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的三种可以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模式已经囊括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可以约定的所有形式

包括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全部内容,夫妻可以无限制的自由地进行任意选择。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因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独创式(任意式)约定财产制,已经涵盖了夫妻间可以存在的各种财产契约形式,自然也包括夫妻间赠与,其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种类型。

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约定归任意一方所有或共同共有时均应纳入夫妻约定财产制范畴

(2)分属关系。

具体表现为三种论断,其一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间赠与,将个人财产约定归夫妻共有的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范畴。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其二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归另一方,不论约定的财产份额有多少,包括全部或部分,均系夫妻间赠与行为。

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夫妻财产制约定

最后一种认为仅在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情形下属于夫妻间赠与,而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以及共有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均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3)并列关系。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封闭式立法,即只能在法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形式中选择,故而属于选择式约定财产制。

夫妻间赠与显然不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任何一种范畴,二者属于并行的两种法律关系

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约定归夫妻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情形下,只是改变了协议所涉财产的权利归属,并非夫妻之间就财产制度作出的选择。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而将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是夫妻一方将自己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潜在份额赠与给了另一方,本质上仍属于赠与。

笔者认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属于选择式约定财产制,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的法定财产约定模式是固定的,不可以随意进行变更或无限制地创设种类。

夫妻就婚前或婚内财产进行所有权归属约定时只能从这三种模式中选择

如果立法原意希望《民法典》第1065条涵盖所有的夫妻财产契约形式,就应当将该条表述为: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可任意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并且还应当增加夫妻之间可以就财产管理流转、使用、收益和分配等内容。

从现行立法结果看,显然我国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并不是独创式的,而是选择式

夫妻约定财产制和夫妻间赠与当属两类并行的法律关系,理由是:

(1)从历史解释角度来看,我国古代一直推行宗族制度,家庭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家长掌握家中的一切财产权利,故古代只有属于整个家庭的财产,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国的立法之一《民法典.亲属编》隐约体现男女平等的思想,奠定了夫妻财产制理论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经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并不允许夫妻对家庭财产进行所有权归属上的约定。

随着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地实行,个体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个人私有财产观念开始萌发,个人财产亟需得到法律保护。

这一改变突出体现为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用“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这一表述代替“家庭财产”一词,使得一般共同制变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允许婚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进行例外约定。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后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而根据最高院调查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一审受理量在2008年至2010年间由1,286,437件上升到1,374,136件。

其中婚前房贷、夫妻间房产赠与以及亲子鉴定问题等争议尤其激烈,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并就夫妻间赠与单独进行了司法解释。

可见不论是夫妻约定财产制还是夫妻间赠与都是特定历史条件背景下根据现实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对解决实务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者之间不具有融合的趋势,也不存在包容的关系。

(2)从体系解释出发,我国的司法解释作为立法的重要补充,每一部司法解释都与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体系

立法将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第1065条,而又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中单独规定了夫妻间赠与行为。

如果将夫妻间赠与纳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畴,将产生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怪象,第32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所以从维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体系出发,承认夫妻间赠与的独立性无疑更能够保障该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和谐性。

(3)就二者区别来看,在设立目的上,夫妻间进行赠与的目的在于通过协议改变某项特定财产的归属。

不论该项财产的取得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也不论该项财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共有

而夫妻选择约定财产制是为了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是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做一个制度性的安排和选择。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在法律特点上,夫妻间赠与是针对某一项或几项特定财物实施赠与的行为,不涉及婚后取得的其他财产的归属和管理内容。

而《民法典》第1065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字眼,都表明约定订立的时间维度是一个具有继续性特征的时间段,而非某个特定时间点。

夫妻约定财产制将贯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涉及对婚前和婚后已取得的确定财产,还可能包括未来将会取得的不确定财产,具有继续性特点。

在法律内涵上,夫妻间赠与是通过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来维持或经营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这种赠与表面来看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具有无偿性,但事实上需要获赠方履行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和勤勉义务,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从宏观层面对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不存在付出与收获

更无需一方通过放弃经济利益使另一方获利,而获利方需以对家庭等方面的付出为对价回馈施赠方。

夫妻双方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决定原权利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9-15 14:57
下一篇 2023-09-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