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分享:缓刑、不起诉、无罪

一、案件简介

孙月(化名)经人介绍前往海南海口,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周某”使用。到达海口后,孙月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收转的钱款可能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但仍同意将银行卡交给他人收转钱款。

当日,孙月的工商银行卡收到转款15余万,建设银行卡收款7万多。在他人带领下,孙月在海口当地的银行取款,工商银行卡取出15万,将其余的钱提现到自己的微信;建设银行卡取出7万多,剩余一部分钱在自己账户中被冻结。取款后,孙月将22万多交给了“周某”。

然而,同一天,黄某在QQ上以交培训费的名义被骗取7万多;夏某以电话、微信上订购物品的名义被骗取8万多。上述钱款均转入孙月的工商银行卡内。此外,林某以网络带宽的名义被骗取7万多,该钱款转入孙月的建设银行卡内。

事情发生2天后,孙月接到公安局民警的电话通知,前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孙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分享:缓刑、不起诉、无罪

二、委托律师

孙月被取保候审后,一直在网上咨询,也去过多家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方案。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得知张智勇律师团队办理刑事案件非常专业,口碑也比较好。

在朋友的介绍下,孙月对张智勇律师团队有了基础了解后,就来到智豪律所咨询。张智勇律师团队接待了孙月,就其陈述的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案属于多人作案,孙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同时也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如果孙月愿意认罪认罚,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可以去努力争取缓刑。

经过张智勇律师团队的解答,孙月的心情逐渐平静,并且相信在张智勇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自己可以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处理。当即,孙月确定委托。

三、成功缓刑

律师团队通过阅卷梳理了证据材料后,更加的了解案件经过,随后,律师将本案提交至团队集体讨论会上进行探讨。张智勇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认为,孙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属于偶犯、初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法官、检察官通过电话、书面和当面方式沟通案情和交换意见。承办法官也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孙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分享:缓刑、不起诉、无罪

四、在分享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的案例后,再分享两个相关的无罪和不起诉案例

【案号:(2018)辽02刑终184号】

案情类型:当事人对涉案物品或财物是犯罪所得不知情

案情简介:李某系域名买卖交易投资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通过某中介平台以12余万从张某处购买一域名,而该域名系陈某之前以11余万竞拍所得,被张某盗走。李某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主观上明知。李某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诉中,仅有1次称交易时有怀疑域名来路不正,其他4次都称并未产生怀疑;而在交易前的讨价还价中所说的“这个域名怎么来的他也清楚”,并不能直接得出李某知道域名系盗窃所得的结论;证人代某所诉的域名处于锁定状态与案涉域名正常完成过户存在矛盾。李某购买案涉域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如果李某明知案涉域名系盗窃所得,不可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购买。

法院判决结果:无罪

【案号:田检刑不诉〔2022〕88号】

案情类型:当事人并未获利,情节显著轻微

案情简介:李某添加了一个陌生人为QQ好友,对方告知李某将他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给对方用于转账,可以给李某200元的好处费,李某就把账号和密码给了对方。后来被他人用来收转诈骗金额,案发前,共计收转款3万余元,而李某并未获得好处费。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不起诉理由: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分享:缓刑、不起诉、无罪

立所23年以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大奖殊荣;在“重庆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中,破纪录连续四届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的业内大奖(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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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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