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增资
适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或认股的规范,由董事会制定和提出增资并经股东(大)会进行特别决议。
减资
减资方式:返还出资或股款;减免出资或购股义务;缩减股权或股份。
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解散公司之诉)。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特殊决议事项)而存续。
清算
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清算当中的各类期限。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清偿债务及财产分配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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