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如何区分刑事诉讼中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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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处理决定。那三者到底有啥不同呢?

一、判决

概念: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适用情形:判决专门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因此,需要在刑事审判中作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判刑的处理时一律适用判决。

适用方式: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允许有口头判决。

适用主体:判决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

种类: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有罪判决又分为有罪处刑判决和有罪免刑判决;无罪判决又分为依据法律和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适用于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二、裁定

概念: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种处理。

适用情形:裁定主要用来解决程序问题(如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也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减刑、假释等)。

适用主体:裁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

适用方式: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三、决定

概念: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种法院裁判形式。

适用情形:决定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如对回避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等。

适用主体: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并且,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能用决定来处理案件。

适用方式:人民法院的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

效力: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能上诉和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判决、裁定和决定的主要区别

(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如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2)在适用阶段上,裁定、决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阶段,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决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3)在适用主体上,判决与裁定都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而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可以作出。

(4)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与决定均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5)在排他性方面。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但是却可以存着多个裁定与决定。

(6)在法律效力方面,不服未生效判决的可以上诉或抗诉,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不服部分未生效的裁定的(如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也可以进行上诉与抗诉不,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而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与抗诉,但是部分决定(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等)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监制:张永江

作者:杨金山,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杨金山

责编:李子瑜

审核: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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