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自己决定中止妊娠?

妻子能否自己决定中止妊娠?

陈红与李刚是夫妻。由于夫妻关系破裂,陈红在怀孕4个月时到医院要求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并书面声明“因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因引产所致纠纷与医院无关”。医院随后为其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李刚认为,他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医院的做法侵害了其生育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且对其精神造成很大伤害,因此起诉到法院,

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这个案子,虽然作为丈夫的李刚起诉的是医院,但其关键在于陈红(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是否能自己决定终止妊娠。换句话说,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如果妻子的做法不构成侵权,也就不能追究医院的责任。

实际上,对于这种情况,即夫妻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丈夫主张妻子侵犯其生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活中,妻子单方终‬止妊娠,通常是此前与丈夫发生了感情危机。虽然夫妻关系中男方享有生育权,但该项权利不能对抗女方不生育的权利,对于女方作出的不生育决定,男方即便情感上难于接受,也应予以容忍。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决定终‬止妊娠,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常理。而医院在基于女方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一方面尊重了女方的意愿,另一方面保障了女性公民不生育的权利,因此对于男方为此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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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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