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纠纷案中,遗嘱如何订立才有效?

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多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难以化解。其中,涉及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案例中,遗嘱效力问题是争议焦点。据此,密云法院通过几起典型案件,阐明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要点一: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

一起案件中,李某与林某结婚十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均有固定工作和收入。2018年,在购买第二套房屋时,李某和林某为了享受首套房屋贷款优惠事宜“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居住生活在一起,共同抚养孩子,但未重新登记结婚。不料两年后,李某意外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关于李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各继承人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间的继承权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

该案中,双方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在法律上已经处于离婚状态。双方离婚后虽仍共同居住生活,因未登记结婚,只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且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要点二:处于离婚冷静期的夫妻享有继承权,遗嘱须按法定形式订立

对于早已无感情、处于离婚冷静期尚未离婚的夫妻,一方突然离世后,出现遗产纠纷,应如何处理?遗嘱怎么订立才有效?

法院介绍,在法律上,处于离婚冷静期但尚未离婚的夫妻还具备夫妻关系,如果尚未立遗嘱,一方离世后,另一方属于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则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34条到第1139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正遗嘱6种遗嘱形式的具体要求。

其中,《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是在《继承法》第17条第四款“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升级而来,是《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体现。当今社会,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智能手表都自带强大便捷的拍照功能,当事人利用上述设备可以更直观、真实地录制遗嘱。

当事人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开始录制后不要暂停、不要被来电干扰、不要将一份遗嘱录制成几段,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若录制过程中出现干扰或故障,为避免影响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最好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从录制内容来看,立遗嘱人应当心智健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遗嘱应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同时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不存歧义,不要出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其所附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等情况。录像中应表明见证人的姓名及遗嘱的录制时间,比如,立遗嘱人可以说:“本录像遗嘱的录制时间是xx年x月x日,由张三和李四见证,以上内容均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要点三:遗产继承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时,如果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父母、子女和朋友,该遗嘱所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一起案例中,邹某与罗某1于1970年结婚,婚后育有罗某2、罗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邹某与罗某1购置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罗某1名下。2019年年底,邹某因病去世。罗某2主张该房产已于1999年由父母赠与给自己,且由自己实际居住使用,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经查,该房屋虽由罗某2居住,但是一直登记在罗某1的名下。所以关于该套房产的归属问题,各继承人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介绍,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时,法院需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后,配偶仍可继续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应份额。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该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罗某1名下,发生在罗某1和邹某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为邹某的遗产,另外二分之一系罗某1的个人财产。邹某去世后,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所以,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罗某1、罗某2、罗某3各继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要点四:被继承人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

高某系赵某1、赵某2的母亲,2017年8月,高某的丈夫赵某某因病去世。赵某某生前曾与高某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租赁林地一块,他去世后,各继承人并未对其遗留的房屋、山林树木进行分割。后高某与其他人登记结婚,引发赵某1和赵某2的不满,不准高某入住房屋,也不准高某砍伐林地树木,双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和林地的经营权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指出,被继承人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这是对生存配偶分得遗产所有权的保障。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再婚、离开原家庭,并将自己继承的亡夫财产带走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民法典》第1157条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相颖 管泽亚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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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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