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122条【遗产的范围】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产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遗产的含义和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继承权的标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有不同立法例。一是概括式,即通过概括遗产的特征明确遗产的定义,以抽象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二是列举式,就是通过一一列明的方式写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三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在概括规定遗产定义的同时列出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在立法过程中,就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提出,概括式规定能更全面地涵盖遗产范围,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有的建议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有的意见提出,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公租房、死亡赔偿金、冷冻胚胎、债权债务等是否可以继承。

考虑到在继承法起草制定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确立,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有限,私人财产观念也不强,继承法列明遗产的范围在技术上易操作,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财产的种类丰富多样,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总则编也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种类,没有必要在继承编重复列明各种财产类型为遗产的范围。因此,本条概括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理解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第一,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第二,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第三,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并不是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二、不得继承的遗产

本条在规定可以继承的遗产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不得继承的遗产范围。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原因在于,能被继承的遗产应当是能够转由他人承受的财产,有些个人财产性权益虽然合法,但由于法律上的特殊性质,不宜或者不能由他人承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必要将其排除在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外。根据本款规定,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这主要是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如被继承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被继承人所签订的演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第二类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根据总则编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某些财产不得继承,继承人自然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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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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