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用30%做定金?别再吃亏了

过去,很多企业下订单都喜欢让客户先付30%定金,有些机器设备的定金甚至高达50%,并且觉得自己用的是“定金”,不是“订金”,是在客户取消订单时可以直接没收的。然而,这样的方式是否仍然有效?下面笔者就给企业家们讲一讲“定金”的那些事。

还在用30%做定金?别再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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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俗地说,就是对方违约可没收,己方违约需双倍返还。

在商业实践中,企业要求对方支付定金的目的,一般都是希望对方是真心实意要下订单,而非口头说一句订单,付了钱开始生产,也可以避免生产后对方又不要货物时的麻烦和尴尬。因此,对许多企业主来说,他们希望达到的效果是“定金”的效果,只是部分企业主未弄明白“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为付了钱就是“押金”。而实际上,“订金”只代表预付款,而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写了定金就一定适用定金罚则吗?

(一)适用定金罚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企业间合同常用的30%、50%定金条款,20%的部分可以适用定金规则,超过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性质,不能适用定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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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了定金,也写了违约金,都可以要吗?

正常贸易中,还存在一种常见现象,就是合同付款里写了定金,违约金条款里又写了违约金,当发生矛盾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个呢?

首先,违约金与定金是不能并用的,守约方只能选择一种进行适用。那应该如何选择适用呢?

一般要看违约行为是否根本性的违约,若只是轻微违约,违约条款也对该违约行为做了约定,可以优先使用违约条款,因为此时定金规则不一定能够适用。若违约方的行为是根本性的违约,即达不到合同的根本目的的,守约方可以选择定金或违约金进行使用,此时可以看适用哪个规则更有利于守约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规则的使用也是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合同时可以适当进行选择约定。

四、如何让30%“定金”生效?

针对一些企业对合同的特殊需求,尤其是机器设备等有量身定做需求的承揽合同,可以在合同的违约条款里将违约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将违约金金额提高,但一般以弥补此种违约情形下的损失为限,过高仍可能被限制。作者:优宝杖小编(作为企业老板,若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免费做法律问题诊断的,可以随时去优宝杖官方网站联系优宝杖法务、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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