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春海公司和诚信公司签订一个合同,内容大致如下:春海公司自愿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诚信公司承运,物流配送费每吨100元。在把货物交给诚信公司后,春海公司须提供供货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途中出现丢失、水淹、破坏等现象,影响对方收货,须有诚信公司按照商品价格全额赔付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诚信公司将货物送至地点之后,由收货人开具《验收单》验收,《验收单》由诚信公司带回交给春海公司,如果单据丢失,诚信公司将按照《验收单》总金额的5%对春海公司进行赔偿。

不久,合同履行出现了问题。诚信公司称,2015年上述合同签订不久之后,双方合作比较顺利。春海公司还把自己的股东京力公司的货物也介绍给诚信公司拖运,一些按照上述合同履行。但,从2016年开始,春海公司、京力公司开始拖欠诚信公司的托运费。截止到2016年年底,双方共拖欠17400元。期间,诚信公司多次催要,双方只是一拖再拖。无奈,诚信公司把春海公司、京力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17400元及其利息。

这是典型的合同纠纷,而且是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诚信公司和春海公司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主体、客体以及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有四种,分别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本案中的是民事主体全是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对象,本案中指的就是春海公司给付托运费以及诚信公司拖运货物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也分为很多种,有事件、行为之分,本案中,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的行为,属于表意行为。

本案中属于两个法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诚信公司事实上也是这么做的。

基于合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的一种。这种债权有三个特点,第一,就是要求对方有过错。在上述案例中,也就是要求春海公司未能支付诚信公司托运费存在过错;第二,要求受损害方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本案中的诚信公司因为对方的违约没能拿到之前约定好的17400元的托运费;第三,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也就是说,如果诚信公司在三年内都没有向春海公司主张过债权,在第四个年头在第一次主张的,那么春海公司将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向诚信公司主张:该17400元的债权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予偿还。那么它的主张将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在诚信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时,法院将会判决支持他的请求。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有多种,当事人可以选择,但是有一个标准就是,以受损害一方所受的损失为限,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违约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填平规则,即,把受损害人恢复到不受损害的状态。

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问题,本案中,诚信公司把春海公司和京力公司全部列为被告放到一个案子里处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在一开始,诚信公司只跟春海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没有跟京力公司签订合同,只是因为当时双方的合作比较顺利,也比较熟悉了。诚信公司在没跟京力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只是口头达成了一致以后,就开始给京力公司托运货物。从中,我们其实能够看出来,他们之间是分别有个合同(口头合同也算),且内容一样。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诚信公司是不可以依据跟跟春海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京力公司主张权利的,反之,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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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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