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

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

附:官方文件+最新标准

转自:事故赔偿诉讼实务

前言: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2〕53号),供广东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通知同时明确: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适用了上一年度计算标准的,二审或再审不再做调整

广东高院发布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 | 附:官方文件+最新标准

官方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2022年6月10日 粤高法[2022]5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政府统计部门本年度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前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适用了上一统计年度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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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2021年广东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照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计算。

广东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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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高法[2019]15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广东地区交通事故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8年4月20日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

2017年1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广州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专题会议。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经研究,会议形成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理赔的规范性;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现类案同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附件:

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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