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摘要】刘某入x医院待产。顺产分娩一女婴,出生时无心率、呼吸、哭声、肌张力、皮肤苍白,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之女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各级支气管内异物吸入并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死亡。刘某之女死亡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结合病患的个体差异、医疗风险及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法院确认被告承担80%责任,赔偿555891.2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胎心监护,新生儿,重度窒息

医疗纠纷:因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14时50分,刘某因孕40+2WG1P0-头位入x医院待产。15时50分,x医院向刘某书面告知“孕40+2WG1P0-头位待产”和“脐绕颈一周”诊断情况,刘某选择自然分娩。16时30分,x医院向刘某书面告知分娩可能存在的风险,刘某签署《产科知情同意书》。

16时40分,x医院向刘某对于刘某胎儿检测情况和分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沟通。7月2日08时22分顺产分娩一女婴,出生时无心率、呼吸、哭声、肌张力、皮肤苍白,抢救无效于09:22宣布死亡。刘某于2018年7月7日出院。

二.医方观点

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为产妇刘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相关的诊断检查,已对产妇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告知,与产妇及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当中通过检查胎儿存在脐带绕颈一周的情况及患者选择顺产可能产生的风险也进行了专门的告知和沟通。

本案中新生儿接生过程中因胎儿存在脐带绕颈一周的原因导致难产,加之医务人员在接生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原因,最终导致了新生儿死亡的医疗事故,被告认为本案医疗事故的后果与产妇及其家属明知相关风险的情况下选择顺产的分娩方式存在密切的关联。

医疗纠纷:因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原告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并非系医务人员暴力按压其头部所致,而是系胎儿分娩过程中因受产妇产道的挤压,钝性外力作用是胎儿在产道受到的挤压所致。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依据准确评判认定被告的责任。

二.患方观点

原告刘某因怀孕39周到被告x医院住院待产。凌晨3:08被送进产房,到了7:40家属见到刘院长询问情况,刘院长仍然告诉原告家属“不存在问题”。上午8:00左右,家属再次询问情况,被告知“大人很好”,当问及小孩情况时,医务人员不予回答。上午9:30左右原告得知小孩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没有任何医务人员告知刘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这样被夺走,原告刘某带着无尽的伤痛于2018年7月7日出院回家休息。小孩不幸死亡后,两原告忍痛要求对小孩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根据尸检结果,原告认为,新生婴儿死亡是受到院方的医务人员粗暴按压头部,并吸入大量异物所致。

原告新生婴儿的不幸死亡,完全是院方的医务人员过错所致,在接生过程中违规操作,多人多次腹部加压,新生儿窒息复苏操作不当,使致新生儿脾破裂出血,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突如其来的不幸给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无可弥补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因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刘某之女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各级支气管内异物吸入并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死亡。x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刘某之女死亡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2018年07月01日14:00时行胎心监测未及时发现异常,未做处理。07月02日01:30时行人工破膜时发现羊水I度,未做处理,未与患者家属及时沟通。07月02日06:15时出现胎心明显异常,仍未处理及沟通,胎儿长时间缺氧导致宫内窘迫。

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多人多次腹部加压。新生儿窒息复苏操作不当,致使新生儿脾破裂出血。基于以上因素,导致新生儿出生时重度窒息,抢救无效死亡。x医院的上述过失与刘某之女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因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六.庭审意见

本案系患者刘某在被告x医院分娩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新生儿受到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处就医,致新生儿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新生儿寄托着父母的全部期待,刘某之女的死亡在精神上给家属、刘某造成了极大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抚慰。被告虽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与患者的个体差异和医疗结果的不可掌控性不可分割,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关于被告责任程度的问题。法院结合病患的个体差异、医疗风险及院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确认被告x医院对刘某之女的死亡结果承担8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19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刘某之女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合计545891.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医疗纠纷:因接生过程中存在违规医疗操作,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自然分娩中未及时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致新生儿脑性瘫痪。2.医疗纠纷:对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未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新生儿死亡。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剖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疗纠纷:产妇剖宫产后肺栓塞死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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