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指使他人排污被抓,二审改判缓刑,律师:排污行为属紧急避险

2021年7月,江苏一公司实际经营人夏国深(化名)指使排污工蒋顺朝(化名)排放污水被环保部门抓获,于2022年12月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夏国深提起上诉,今年5月,法院二审判决其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处置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此案辩护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认为,当事人情节较轻,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当天的排污行为属紧急避险。

江苏一男子指使他人排污被抓,二审改判缓刑,律师:排污行为属紧急避险

二审法院判决书。图/受访者提供

【1】排放污泥污水被判污染环境罪

2021年7月,蒋顺朝在夏国深的同意下,采用旁路排放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污水约100吨,并使用暗管排放含有锑等重金属的污泥近50吨,被环保部门查获。

夏国深经营的公司为市重点排污单位。经专家意见,本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2022年,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费用3万余元,该公司自愿交纳生态环境公益资金15000元。

事发后,当地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夏国深、蒋顺朝犯环境污染罪。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处夏国深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蒋顺朝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司处罚金十五万元。

判决下发后,夏国深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夏国深向法院提交认罪认罚悔过书,并向原审法院提出主动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5万元。江西省德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处置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2】辩护律师:非法排放认定存在争议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对九派新闻表示,对于当事人非法排放污水、污泥的认定存在争议。

他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写道,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三个:1、违反国家规定;2、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3、严重污染环境,且行为需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

他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逃避自动监测设施健康的行为,也不满足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只是管理上存在疏漏。

他称,7月9日的排水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案发当天为暴雨天气,蒋顺朝启用紧急阀,是为了避免大雨造成污水溢出污水处理池,流入相隔不到十米的运河中,造成运河污染,采取这种措施是不得已。

生态环境局的现场勘验图和附件显示,两个污泥池的排污管道压滤机接口处的整个管道中均为硬管连接,没有其他废水进入到该管道中。

九派新闻记者 王怡然

编辑 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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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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