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财产分割中,住房公积金分不分?京声律所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财产分割中,住房公积金分不分?京声律所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今天,我们就分享一则京声律所承办的案件,来看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住房公积金到底分不分?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杨先生和宋女士在相亲中认识,见面后两人对彼此印象还不错,于是慢慢发展下去,不到一年时间,就领证结婚了。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十分甜蜜,再加上两人都有正式工作,收入也非常可观,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很是幸福。又过了差不多一年时间,宋女士就怀孕了,于是杨先生就劝说妻子辞职,安心在家养胎。起初宋女士不太愿意,担心丈夫一人养家,太辛苦了,但这时正好赶上杨先生升职加薪,于是宋女士也就乐得清闲,干脆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

可随着儿子出生,家庭琐事的不断增加,小两口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多了起来。杨先生工作繁忙,经常很晚回家,宋女士一个人在家带孩子,家务也不轻松,二人心里都积累了很多抱怨,再加上沟通不畅,慢慢就形成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相处模式,好几次甚至在半夜发生激烈争吵,惊扰了邻居前来劝架。

这样的生活过了一段时间,宋女士感觉自己实在受不了了,于是2019年11月,她跟杨先生提出了离婚请求。可是杨先生不同意,宋女士遂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二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

2020年7月,宋女士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在之后的日子里,二人的夫妻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紧张,在一次争吵中,杨先生因情绪过于激动,出手打了宋女士一个耳光。宋女士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杨先生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随后,宋女士联系到京声律所,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办案】

袁润律师在接受宋女士的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以及二人婚后的家庭财务情况。袁律师发现,除了房车之外,杨先生名下,还有1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均分割。于是,在庭审中,袁律师代表委托人宋女士,与杨先生一方就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达成一致后,又提出要分割杨先生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但杨先生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对于上述说法,袁律师代表宋女士提出了反驳。袁律师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宋女士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和宋某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希望二人能在冷静相处中改善关系,然而之后二人关系不但没有缓和,反而出现杨某殴打妻子事件。现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杨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宋女士生活,孩子由宋女士抚养,杨某依法给付抚养费。杨某名下的1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宋某有权分割一半即91084.76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本案中,因杨先生名下的1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宋女士依法有权分割一半,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宋女士的诉请,我方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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