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自认,当事人和律师艰难的抉择

离婚案件中自认,当事人和律师艰难的抉择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这是关于自认的明确规定,自认一旦做出,不但不能撤回,对方当事人还无需再举证证明。

离婚案件中自认,当事人和律师艰难的抉择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时,很多时候就面临着十分艰难的抉择。

我代理原告,她已经下岗,无经济收入,带两个孩子生活,被告系某国有公司职工,收入较高,一家人靠他的工资生活,原告内心不想离婚。

男方出轨,有了第三者、原告拿到了可靠的证据。

开庭时,原告十分为难,我也十分难受,被告出轨的事提不提?证据出示不出示?不说、不拿原告心里憋屈得很,说了、出示了又自认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极有可能会被判决离婚。

经过反复斟酌,我认为不提为好,可以先维持家庭不散。原告忍不住,把被告出轨的事情和证据全盘拖出,作为律师只能遵从她自己的意见!被告大方承认、一拍即合,判决离婚,原告陷于生活无着的境地,作为律师除了无奈还是无奈!

原告错了吗?遵从内心感受,不憋屈地活着,她没有错。结局却是悲哀的。

离婚案件中自认,当事人和律师艰难的抉择

作为律师,面对这样的情况,又能如何呢?无解啊!

各位同仁有什么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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