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虚假恐怖信息,被依法严惩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24日,北京一男子发布“我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昨天赶紧去了朝阳大悦城、西单大悦城门口咳嗽上百次,感染的人越多越好”。

北京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于1月26日将信息发布者刘某查获。经查,现年22岁的刘某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且身体健康。其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微信群、QQ群内发布,群内共涉及2700余人,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被通州公安分局事拘留。2月25日,刘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散播虚假恐怖信息,被依法严惩

【案例分析】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武慧、彭志伟律师解读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第一款:“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五款:“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刘某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微信群、QQ群内发布,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按照上述法律条例,必然受到严厉惩罚。

散播虚假恐怖信息,被依法严惩

【典型意义】

在当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斗争中,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守望相助,充分展现了良好素质和精神风貌。但一些人为开玩笑或哗众取宠,竟然编造谣言,引起部分群众的恐慌情绪,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查处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编造谎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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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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