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丨快速解决通勤路上的纠纷 律师教您用法律武器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向雅祺 实习生海迪且·克力木江)随着我市中小学生开学,再加上连续降雨,近两日在通勤路上遇到法律纠纷的市民增多,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成员李黎律师将为市民一一解答。

  问:早高峰时期在路上和人发生剐蹭,车辆受损,但是对方却以“着急上班”等借口,留了手机号以后就开走了,事后我打电话无法接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李黎:发生车辆剐蹭这种情况属于轻微交通事故。一般来说,轻微交通事故属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来解决,但是如果在肇事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交警大队报案,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而言,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

   但是如果发生事故严重,造成伤人、死亡、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问:上班途中,市民在公交车上,因为人太多而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导致受伤,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李黎: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的,属于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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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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