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

一、刑事证据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裁判)

A.认定事实必靠证据;

B.证据要有证据能力;

C.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D.在我国已逐步确立;

2、自由心证原则(我国一定程度上认可),仅用于裁判阶段。

3、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1、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品格证据(一惯行为)、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特定的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1、传闻证据规则:只专门针对证人证言类证据,表现形式:道听途说,庭外证言排除原因:可能失真,无法质证,无法观察。不能马上排除,有其他证据佐证,可以采信。

2、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指书证,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的是副本、抄本、复印件等非原始证据,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3、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对自己感 知的事实提出定性意见。《高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4、补强证据规则:需要补强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补强证据条件:具有证据能力,有补强对象,具有独立来源。

5、自白任意性规则: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任何供述都应当是出于自愿而非被强迫作出的,对于被强迫作出的自白不能成为定案根据的规则。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第50条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6、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手段与非法证据。要注意: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针对肉体或者精神,亦或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而作出供述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三方面的证据:

第一方面: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但不包含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断取得供述)取得的供述但不包括辩解。

第二方面: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第三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满足)的物证、书证。

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及结果:

排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排除结果: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监督非法取证行为:发现侦查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审判机关排除程序

启动方式:

1、依职权启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申请启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应当提供线索和材料。

申请排除的时间: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法庭审查与调查:先审查后调查(法官不被牵着鼻子走),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理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法庭调查的时间: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对当事人故意不在庭前而在开庭审理期间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程序性制裁),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调查后的处理: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审救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4、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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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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