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未成年人权益该如何保护?兴宁区法院为孩子们送上“法治大礼包”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理应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却屡见不鲜,一些犯罪分子残忍的伤害未成年人,如故意伤害、遗弃、猥亵、拐卖等,甚至一些父母也不愿对自己的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等。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兴宁区法院选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三个案例进行以案释法,为孩子们送上“法治大礼包”,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未成年罪犯强迫同学卖淫,同学朋友亦须谨慎提防

陆某与严某(另案处理)是同学关系,2017年8月25日晚,严某约陆某出来玩,当晚正好被害人白某(女,2004年8月24日出生)来找陆某,两人遂一起找严某玩,严某又带二人与宋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莫某汇合。被告人莫某、严某和宋某以缺钱为由,提出让白某、陆某“卖处”(卖淫),白某、陆某当场表示反对。莫某、宋某和严某便扬言要殴打白某、陆某,以此逼迫两人卖淫。之后,莫某通过联系到男性孔某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嫖资介绍白某卖淫。26日凌晨,莫某、宋某将白某带兴宁区某酒店房间与孔某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结伙采用胁迫手段迫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考虑到莫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本案受害人白某在案发时年仅13岁,其与朋友陆某外出玩耍,而后陆某带白某找到同学严某,因严某是“朋友的朋友”,所以白某并未设防,谁知竟遭到严某伙同宋某及本案被告人莫某的胁迫,最终造成白某被迫卖淫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莫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受害人及家属带了一定的慰藉。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的共同努力。校方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有前科、劣迹的学生应进行重点教育。同时加大对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及脱险能力的培养,平时多关系子女,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关注子女的行踪。此外,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应提高自身危险防范意识,外出时应随时与家长联系,告知家长自己所处的位置及同伴是谁,且不可随意在他人家中借宿,或跟随同伴去到偏僻、偏远的场所。对不熟悉的人不可盲目信任,应谨慎接触。

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起诉

原告郑小某的母亲郑某与被告刘某某曾为恋人关系,但二人未登记结婚。2016年5月2日,郑某生育一子,取名郑小某。郑小某以刘某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以无法确定郑小某是否为其亲生儿子为由,申请就其是否与郑小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委托鉴定,南宁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刘某某为郑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亲子鉴定结果,可以认定郑小某与刘某某之间是亲生父子关系。郑小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某应承担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综合考虑到父母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决刘某某于每月10日前向支付生活费850元,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并凭有效票据由刘某某负担一半,教育费按郑小某居住地段学校正常的教育费用由刘某某负担一半,以上均至郑小某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审理的关键。审判实践中,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亲子关系更为科学有效,鉴定结果也往往能让当事人信服。但在一方不配合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小孩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不得以生父生母娶妻或嫁人而免除抚养责任,亦不得以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生下小孩等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抚养一方在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无果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邻居作案猥亵幼女,家长应为儿童筑起保护墙

受害人梁小某的父母因进城务工租住在位于南宁市某村的出租屋,梁小某跟随父母一同居住。被告人吕某亦租住在该出租屋,与受害人梁小某系邻居。2016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吕某趁受害人梁小某(案发时年仅7岁)在房间看电视之机,走入房间用生殖器隔着原告人梁小某的内裤磨擦其阴部。后梁小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被染上淋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近年来,猥亵儿童的案件越来越多,且呈现出受害人低龄化、受害次数高频化及熟人作案增多的特点。本案被告人吕某与受害人梁小某本为邻居,熟悉梁小某的家庭情况及家人的作息时间,其趁年幼的梁小某无人看管之际,溜入房间对梁小某进行了强制猥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权益的着重保护,但法律的严惩亦无法抵消梁小某所遭受的身体侵害及心理创伤。为保护儿童,家长应务必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危险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知识及能力。尽量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特别是与他人合租或群租房屋的,周边人员比较复杂,即使小孩在家中,家长也不能放松警惕。此外,家长不得将孩子随意托付于他人看管,孩子也要尽量避免单独外出,或留宿亲戚朋友同学家。同时要注意防范身边可疑人员,受侵害后要及时报案。

“六一”是孩子们的节日,我们都希望他们能健康成长,在为孩子们准备礼物,献上祝福的时候,更应该为他们筑起一道牢固的法律保障。兴宁区法院“法治大礼包”希望能让纯真无邪的孩子们能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更希望所有父母能用法律守护自己挚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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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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