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彭州:电线绊倒骑车男子致骨折 供电公司赔偿17.9万

四川在线消息(王月诗 记者 刘春华) 彭州男子宋某骑摩托车时,被一根横在路上的电线绊倒,不幸摔成骨折。经法院判决后,供电公司赔付给宋某17.9万余元。这起案例警示人们:凡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电线绊倒摩托车

5月5日,彭州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例细节。2016年7月14日早晨6点左右,天下着大雨,宋某骑摩托车行驶至彭什路彭州市川西大桥路段时,被一根横在路中间电线绊倒受伤。路过的货车司机赶忙报警,并拨打了120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宋某住院21天后出院,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无法查清电缆脱落的具体原因。

宋某出院后,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他认为,自己有驾驶证和行驶证,骑摩托时佩戴了头盔,没有过错。而供电公司作为落地电线的所有人,由于其管理失职导致了自己出车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则辩称,经当地供电所判断,电线可能是由于雷击导致脱落,因为当时天还未亮,所以没来得及抢修,是属于不可抗因素,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应该赔偿

彭州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电线的所有人,对于脱落的电缆线未及时修复,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了安全隐患的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宋某在雨天行驶,未尽到合理注意与安全谨慎驾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造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供电公司承担事故90%的责任,赔偿宋某17.9万余元,宋某本人承担事故10%的责任。

彭州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李银介绍,本案是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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