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工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财物出售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2月,被告人邱某(时任车间班长)、王某(时任车间备件库管理员)、杜某(时任物料跟踪员)在某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期间,共同商量盗窃公司原材料镀锡黄铜带,趁上夜班时间将车间内用剩的黄铜带用叉车铲到车间仓库内,并打包成卷,通过藏到衣服内带到地下车库的车上,为避开门岗保卫科检查把成卷的黄铜带放到车的脚垫下面带出公司,之后由王某将盗窃的黄铜带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韩某,王某把出售的钱通过微信分给邱某、杜某。

案发后,邱某退缴赃款10000元,王某退缴赃款15000元,杜某退缴赃款10000元,韩某退缴赃款20000元。

本案经法院审判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王某、杜某三人犯职务侵占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车间工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财物出售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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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最为关键的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邱某、王某、杜某利用其所在公司岗位和担负的工作职责中管理或经手本公司镀锡黄铜带的便利条件,将公司财物盗出非法占为己有。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在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地位和作用相当,且赃款平均分配,不宜区分主从犯。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实名被告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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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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