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案阶段对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一般以“明显”为标准

xx县实施房屋征收,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刘先生与其所在xx县xx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2017年6月5日,xx县政府在未予刘先生补偿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其房屋。刘先生不服诉至xx中院,xx中院以刘先生是与xx县xx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符合级别管辖为由不予立案。

在立案阶段对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一般以“明显”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在立案阶段对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一般以“明显”为标准,对于确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查判断才能得出结论的事项,应立案后移交审判部门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阶段仅根据起诉人一方提交的材料及陈述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无法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故如需要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或口头辩论的,应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查,保障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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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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