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网络猥亵儿童案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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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中的被害人,年龄普遍较低。对于这一类特殊人群而言,由于年龄小,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必要的性知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遇到侵害后的反抗能力弱,他们往往在不能分辨行为可能具有的危害性以及导致危害后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到了性侵害。

如今我国作为科技大国,网络的普及程度前所未有。而在家长无法察觉的时刻,

儿童的权利可能正在受到侵害。猥亵儿童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儿童的性权利,

侵害儿童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小知识】网络猥亵儿童案该如何判

案情介绍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在网上谎称代表影视制作单位,并以“当童星”、“拍电视剧”为名,招募女童加入。

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为由,要求对方发送裸照进行初步筛查,并要求女童打开摄像头脱下衣服做出猥亵动作“面试”。遭拒时,被告人蒋某便以公开裸照相要挟强迫对方继续裸聊,并将部分视频保存在电脑中。后查明被侵犯女童达 31 人。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其部分犯罪已着手实行,但未得逞,遂认定被告人蒋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律小知识】网络猥亵儿童案该如何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为寻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威胁、诱骗、强迫被害儿童拍摄裸照、进行裸聊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本案中,蒋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仍然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发送裸照,并以公开裸照相要挟强迫被害人裸聊。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小知识】网络猥亵儿童案该如何判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社交工具,对并未处于同一物理空间的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使用非身体接触式的手段进行的猥亵行为。

性权利包括性自主权、性隐私权、性拒绝权、性健康权等以性为核心内容所建立的一系列人身权利。它保护性的隐私性,赋予妇女和儿童对自己性权利进行控制的权利,有权拒绝非自愿性交,避免感染由此产生的疾病。

对于儿童这类特殊群体,性的认知过于薄弱,并未形成完整的是非辨别观念,生理上没有完全发育,过早的性行为不利于身体健康和良好发育。

因此,法律并没有赋予儿 童性自主权,即十四岁以下儿童的性权利不可侵犯,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被害儿童同意,行为人故意侵犯儿童性权利的行为,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与传统的猥亵儿童行为相比,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借助网络信息传播,其侵害行为更具有长期性,威胁、诱骗手段更加层出不穷,使儿童家长防不胜防。

在本案中,被告人蒋某的犯罪对象即为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由此虚构身份,诱骗被害儿童发送裸照、通过视频做出猥亵动作,后威胁被害人裸聊,行为人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法律小知识】网络猥亵儿童案该如何判

传统观点对猥亵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持“性接触说”,即该罪的成立与否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性器官单方或双方接触为标准,如搂抱、抠摸、亲吻等行为。

对于现今形势而言,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精密的显示、音响等辅助设备, 甚至 VR 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在观赏方面最大程度的逼真成为现实

结合前文案例,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威胁、诱骗、强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发送裸照、进行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具有实时性和互动性,满足了行为人的变态性欲。。由此而言,网络社交工具已经成为行为人猥亵儿童的犯罪工具,它变相地延伸了行为人肢体和感官,行为人借助网络连通性的特点跨越距离,从而达成犯罪目的。

通过网络强迫、诱骗、猥亵被害人发送裸照、进行裸聊等,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性隐私权等性权利。

对此,笔者认为,通过网络对儿童进行猥亵与传统情况下的猥亵儿童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网络带给我们光明前景的同时,也为存活于阴暗角落的犯罪提供了更加快速、意想不到的侵犯权利方式。学校和家庭要加强性教育,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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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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