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补习班还猥亵未成年人!五华法院这样判

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掌上春城讯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设补习班教师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告人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决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情

私设补习班对少女实施猥亵

被告人胡某系昆明市五华区某小区居民,其在家中私自开设补习班,并通过在业主群发布广告等方式招生。

在补习过程中,胡某趁被害人小月(化名)与其独处之机,对年仅13岁的小月实施了猥亵行为。被害人家属报警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判决宣告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被告人胡某虽无相应资质,但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教职员工,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应依法宣告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释法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等犯罪

禁止从事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该意见第九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及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近年来,五华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在依法惩戒犯罪的同时,通过从业禁止、家庭教育令、专业社工社会关护等方式实现对于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精准预防、帮扶。

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对于从业禁止情况落实进行监督,对于未尽到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坚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防线”。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编:李冬雨

编审:吴晨萍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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