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爱好”需谨慎,凌驾法律不可为→

这一“爱好”需谨慎,凌驾法律不可为→

军事迷、枪支爱好者往往喜欢收藏玩具枪、仿真枪,但是事实上,购买、收藏有些仿真枪,一不小心就会摊上大事……

谢某(化名)从小就喜欢玩具枪,他添加了各种由枪支爱好者组建的群聊。成年后,他不再满足于收集小儿科的玩具枪,而是产生了买仿真枪的念头。“仿真枪可不就是像玩具枪嘛,买回来放在家里自己玩玩又没事。”他心想。

这一“爱好”需谨慎,凌驾法律不可为→

去年年底,谢某在某群聊中发现有一个号自称是仿真枪卖家,于是他主动联系并购买了两把仿真枪。之后,他又通过该群聊购买瞄准器、枪托等枪械部件,并组装后存放于家中。

今年年初,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账号涉嫌购买仿真枪,经侦查,号主就是谢某,民警于谢某家中将仿真枪及枪械部件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仿真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谢某提起公诉。

谢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四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009年11月16日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鉴定标准: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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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谢某这样的军事迷

喜欢买几支仿真枪

放在家里收藏

殊不知,一旦仿真枪

达到一定致伤力

就视同枪支!

检察履职

01

优先快速办理涉枪案件

统一量刑标准,确保准确、有效、严惩犯罪。不断强化法律监督,适时介入指导公安取证、追捕追诉漏犯,紧盯线索一查到底,持续开展追上线、打源头等全链条打击行动。

02 02

开展网络贩枪

社会综合治理

针对网络贩卖枪支情况多发、网络购枪普遍、非正规厂商混杂等情况,向相关网络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全面净化网络环境,肃清枪爆物品源头。

03

构建机制,形成合力

会同黄浦邮政管理局、杨浦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建立公检邮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职责分工、执法安全检查等多方面内容,齐心协力重拳打击网络涉枪等违法犯罪,遏制枪爆问题滋生蔓延,守护区域大局稳定。

检察官提醒,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危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逾越法律红线。

个人爱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同时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线索,形成严管严控枪爆物品的社会共识。

文字/图片:杨俭

编辑:周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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