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

(三) 构成要件

妨害清算罪的犯罪主体为正在清算的公司、企业, 主要为清算组或管理人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隐匿公司、企业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依旧故意实施。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 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 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二) 》第七条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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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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