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不管你结婚多长时间,婚前财产都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了,不管你结婚多长时间,婚前财产都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

2001年7月,张某大学毕业后,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从亲戚朋友处借了一些钱,在银行贷了一部分款,开始自己创业。在商场辛苦打拼两年后,张某获得了一定的物质收益,不仅还清了所有的债务,还有了一定积蓄,并在本市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子有了,给张某介绍女朋友的亲戚朋友也相对多了。2003年年初,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见面以后对对方的感觉都不错,于是两人开始交往。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觉情投意合,有共同语言,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4年5月,张某和李某谈了将近一年的恋爱后,觉得两人的感情发展得不错,互相都已经认定了彼此,可以结婚了。于是,2005年的春天,张某和李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在双方亲朋好友的祝福下步入了婚姻殿堂,并在张某婚前购买的新房中开始了新的生活。

2006年12月,张某与李某的宝宝出生,二人也都很高兴地迎接小生命的到来,两人享受着这种平淡而幸福的生活。2008年6月,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被打破了,张某的公司因被骗意外倒闭了。自从公司倒闭之后,张某就一蹶不振,天天酗酒闹事。每天张某回家后,一不高兴就借着酒劲对李某吆五喝六。李某刚开始认为张某因公司倒闭,受到的打击太大,过一段时间就会好了,也就没有计较张某的酒后失态行为。只是没想到,张某不听任何人的劝告,随后两年的时间一直不能振作起来,家里及孩子的开销全靠李某打工挣的那点钱来支撑。李某对张某失望之余,却对一名一直照顾她的同事产生了不该有的感情。于是,李某向张某提出了离婚,并提出孩子由自己抚养,两人居住的房子平均分割。李某认为她和张某结婚已经超过8年了,孩子都5岁了,依据法律规定这套房子已经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了,应该依法分割。张某也没有查看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便同意了李某的要求。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事后不久,张某的一名同学知道了张某的情况,并告诉他,房子是他自己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这才知道自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分给了李某。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也就是本案中李某索要张某房产的所谓依据,但是该意见现在已经废止,不再适用。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婚前自己出钱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之间以契约协议的方式自己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本案中,张某婚前购买的房产虽然作为婚后与李某共同生活的居所,但是因该房产是张某婚前购买的,在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协议的前提下,不会因结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就会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法律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想通过分割一方的婚前财产获得利益,最后只能是空欢喜一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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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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