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 与 逃避追缴欠税罪 的区别和界限

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和界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条文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罪 与 逃避追缴欠税罪 的区别和界限

概念·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逃税罪 与 逃避追缴欠税罪 的区别和界限

相关认定·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逃税罪 与 逃避追缴欠税罪 的区别和界限

逃税罪·构罪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包括两类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

两类行为主体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主体的三种手段行为分别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采用作为的方式。

(2)不申报。即采用不作为的方式。

(3)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一个目的行为是指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退税款。

两个情节要求是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刑法法条第四款规定了出罪的具体情形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 与 逃避追缴欠税罪 的区别和界限

逃避追缴欠税罪·构罪四个要素: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

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

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

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逃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

逃税罪 与 逃避追缴欠税罪 的区别和界限

两罪·区别与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逃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

2、犯罪目的不同。

逃税罪是意图通过欺骗、隐瞒税务机关,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目的: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则是意图达到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应纳税款的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逃税罪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刑法法条修订之前的罪状表述);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逃税罪的行为通常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

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已经明确了之后,在纳税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所应缴纳的税款。

前者具有欺骗性、隐瞒性;

后者具有公开性。

4、妨碍追缴税款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逃税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也包括偷税数额较大的情况,同是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妨碍追缴税款罪只要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则还要求偷税数额须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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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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