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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李某是一位二十八岁的男子,其因为长期单身一个人,寂寞空虚冷,而选择到某高档酒店去开房嫖娼。
但因为叫了好几个“美女”都不合适,所以最终并没有嫖娼成功。
之后,他开始独自一人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并通过手机上所下载的色情影片进行了自行解决。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因为酒店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其异常行为,而选择报警将其抓获。
在警方的审讯下,李某很快就坦白了自己的行为,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为他在客观上,并没有实际性地发生性行为,只是和空气嫖了一下而已。
这一言论一下子让很多网友为之争论不已,有些人认为这句话是对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是需要受到一定处罚的。
有些人则认为其说的没错,既然李某在客观上没有实际性地发生性行为,那么自然也不应该以嫖娼罪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案,引起了人们对于城市色情买卖等问题的关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参与色情买卖的人数正在快速增长。
有关部门正在针对这些违法色情买卖进行打击和管理,希望广大老百姓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走上了违法的道路。
【以案释法】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要点有以下几个:
1.没有实际性发生性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嫖娼吗?
2.非法嫖娼、卖淫需要承受怎样的处罚?
3.非法嫖娼、卖淫会构成犯罪吗?
一、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只要自己并没有在实际上发生性行为,就没有犯法,本案中的李某也确实是这么想的,但实际上他已经违法了。
根据我国公安部所发布的《批复》,里面的内容对于这种以钱财为媒介,想要发生性行为,但实际上因为多种原因而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情况,究竟要如何处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批复》中表示,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不以是否实际发生性行为来做出判定标准,而是是否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作为媒介来作为判定标准。
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只要嫖客同性交易的女性谈好价钱,就可以算作是非法卖淫了。
哪怕只是在半路上被抓了,连房门都没有进去,也是算的。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在各种客观原因没能和那些“美女”发生关系,但因为其本人已经同“美女”产生了金钱交易,就已经算得上非法嫖娼了。
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做出明确规定,犯有卖淫嫖娼,需要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最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就需要被判处十日到十五日之间的拘留,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已经完成了金钱交易,构成了非法嫖娼罪,但念其没有在客观行为上完成性交易,只是利用色情影片解决,明显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三、非法卖淫、嫖娼一般情况下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需要动用《刑法》,只需要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惩罚就可以了。
但如果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方面的追责。
1.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2.嫖娼的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等性病,但依旧进行卖淫嫖娼的等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或者强迫他人进行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需要被判处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需要加重处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等严重性病,但依旧选择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传播性病罪,需要被判处五年一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样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与否,都按强奸罪论处。
而因为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还需要从重处罚,需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告诉我们,不要因为一时的欲望冲动,而走上了违法的道路,共同营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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