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因为刑事案件被拘留,从进看守所到签字批捕正好38天,最后被判刑3年6个月,现在已经服刑完毕,多的这一天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题主应该是弄混了刑期和期间。
二者并非一个概念,计算方式也不同。
刑期就是计算羁押时间,期间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计算,包括办案期限的计算。
二者的关键区别是羁押的当天算不算。
题主认为的38天,可能是把羁押的当天算入了。但是办案期限中规定的时间,都是不算当天时间的。
但是算羁押时间,则当天是算一日的。
比如今天是2023年1月15日,犯罪嫌疑人今天被刑事拘留,今天不计入办案期限,办案期限是从明天开始算。那么公安机关的30天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2月14日,当天送检察院,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到2月21日。
也就是37天的办案期限是到2023年2月21日。
但是今天是算羁押时间的,即使是23:59分被宣布拘留,依然要算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1天。假如这个犯罪嫌疑人最后被判刑一年,中间一直羁押没有取保候审,那么他就是在2024年1月14日被释放。
所以如果到2023年2月21日,是羁押了38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