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下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2N补偿金,以及不存在2N+1的说法

一般来说,在谈到企业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时,我们通常会提到“N”、“N+1”、“2N”,甚至“2N+1”。

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下在哪六种情形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2N的补偿金,以及为什么说不存在2N+1的说法。

首先,核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计算基数,一个是计算年限。

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平均工资应该按扣除五险一金之前的工资计算。

计算年限,也就是我们说的“N”,是指: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算,支付半个月工资。且N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并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而是属于代通知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执行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则是员工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举例:某地上年度社平工资是5000元,小王的月工资是50000元,那么,计算经补偿N+1时,N要执行社平工资三倍封顶规则,只能按15000元计算,代通知金则不执行社平工资三倍封顶规则,按50000元计算。假设小王的工作年限是3年,那么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是:

15000每月*3个月+50000=95000元。

那哪些情形下,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呢?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企业因以下六种情形辞退劳动者,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2N的经济补偿金。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以上条款选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法》

六种情形下企业辞退员工需要支付2N补偿金,以及不存在2N+1的说法

为什么法律上不存在“2N+1”的说法呢?

前面说到了“+1”是代通知金,而2N是在企业违法解除的情况下给的经济补偿金,企业都违法解除了,就不存在要提前1个月通知这回事了,所以法律上也就不存在“2N+1”的说法了,一般劳动局或仲裁庭也不会支持。

但是“2N+1”也不是没有,这个主要看员工跟企业怎么协商。如果遇到有良心或者有钱的企业,谈到“2N+2”,“2N+3”,“2N+N”等等都是没问题的,只要企业愿意支付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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