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央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国家赔偿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

什么是国家赔偿?简单地说,就是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时,由侵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正如在点评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时,最高法所指出的那样,“生命权无价,国家赔偿虽然不能挽回已经失去的生命,但一定要给受害人亲属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又是什么呢?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正式发布,共十四个条文,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分析说:“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如此规定既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也保证司法资源得以高效、优化配置。”

《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相比原来的“死亡、残疾、重伤、严重精神障碍”扩大了认定范围。

王振宇说:“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王振宇说:“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释》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王振宇说:“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

法官苏戈进一步分析表示:“《解释》还将第九条规定的各因素,作为在档内衡量具体数额的因素,例如同样造成五级残疾的两案,可根据个案中受害人的精神受损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以上两方面统筹考虑,兼顾了司法适用的统一与个案的差异和公平。”

王振宇还介绍说:“考虑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承担具有的特殊性,《解释》规定,决定中载明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履行。同时,规定审查处理其他相关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参照《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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