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的构成分析(二)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的构成分析(二)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的构成分析(二)

接上文

(2)产生恐惧心理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除了需要具有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要挟之外,还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引起被害人的恐惧感,而且这种恐惧感交付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交付型犯罪,被害人交付必须是基于意思的行为,因此引发畏惧的暴行、胁迫必须未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是暴力,但这种暴力必须是引发被害人对以后可能招致暴力的恐惧,而不是直接以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敲诈勒索的行为也可以是欺诈,但欺诈的结果必须是引发被害人的畏惧心理而交付财物的意思,而非陷入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只是基于怜悯或者困惑为难的心理而交付财物的,而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恐惧,不构成本罪。在此范围内,不问行为的手段、方式、时间、地点,皆可构成本罪。如果是以较大的财产权利来威胁被害人放弃较小的财产权利的,基于是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程度还要看其威胁的恶害内容,如果是扣押,侵占等和平的方式,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砸毁,烧毁等暴力破坏方式针对被害人的高价值财产或者有特殊价值的特定物,则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的构成分析(二)

被害人交付财物致使利益受损。损害结果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一般情况下,交付行为人与被胁迫人必须是同一人,如果被胁迫人与交付行为人不是同一人,此时被胁迫人必须对交付的财物具有处分的权能和地位。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一种“先取得后敲诈”的案件,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或者债务到期拒不归还,被害人向其主张返还请求权,但行为人以伤害人身,揭露隐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放弃主张。此时虽然对被害人实质损失上与先敲诈后取财的区别不大,但是因为缺少交付行为,所以不能构成本罪。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获得财物不是通过敲诈勒索,而是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或者合法手段,被害人当初的交付意思也不是基于恐惧的瑕疵意思,先获得的财产与后来的敲诈直接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对于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其他犯罪或只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敲诈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通过胁迫方式迫使被害人停止主张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或者到期债权,还迫使被害人签署关于债权放弃的文件,或者迫使被害人对被其非法占有的财产办理过户登记。这种后续行为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可以评价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则敲诈勒索行为与财产性利益的交付,产生了逻辑上的连接,具有因果关系。如前文所述财产性利益是本罪的对象,因此该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层面上的构成分析(二)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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