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方面:

(1)犯罪主体。即犯罪是由何人所实施,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承担刑事 责任能力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 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

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依照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 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声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不满十 四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1 土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 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 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但根据《刑法》第18、19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 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某些特殊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人,如贪污罪等。其原因是:有些犯罪只能由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实施,如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司法工 作人员实施;有些犯罪行为只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其行为才能达到值得刑 罚处罚的程度,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其后果才更严重;为保护特定法益,将某种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 身份,如职务侵占罪之外另设的贪污罪;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相关法律 对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作为义务,故该特定身份的人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行 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 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 或行政责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 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 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 不能构成犯罪。

本条所规定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 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社会关 系,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 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如危害国 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直接客体,是指某一 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如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一般 来说,犯罪直接客体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称为单一客体,这是指一种犯罪行 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但也有犯罪行为直 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而 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行为侵犯两种客体的,是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 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 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 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 四点: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 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 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 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 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②犯 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 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 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 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 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 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 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 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 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3)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 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主观方面一般有故意和过 失这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意志因素是指行为 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起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 放任、疏忽、轻信。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 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某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犯罪 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 求性。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 者内心起因,目的则是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 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犯罪的目的形成 于犯罪的动机之后。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 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 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犯罪动机无疑是能说明情节的重要 因素之一o ,

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 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说明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犯 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依据他们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犯罪客观要 件可以分为共同要件和非共同要件两类。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是在一切犯罪构成中均具备的要件,缺少这种要 件,就没有犯罪构成,也就不成立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的犯罪。危害行为是 指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般 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 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所谓不 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 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 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A.法律明文规定 的义务。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 所产生的责任。②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 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 在刑法分则中,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另外,有的 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非共同要件——指在部分犯罪构成中具备的要件。危害社会的结果,是 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是绝大多 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 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査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 也就是说,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所要求的因 果关系。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担刑事责 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任何犯罪 都是在一定时间和地点,釆取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是.我国刑法分则规 定的大部分犯罪都不以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为要件。但是.在法律明 文规定的条件下,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划分罪与非 罪的重要标准。

3. 关于司法实践中本票“但书”的应用

关于《刑法》第13条“但书”是否可以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学界存在 不同观点,但从司法实践经验看,是可以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的。人民法院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宣判被告人无罪。

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就是例证。被告人张美华不慎遗失居民身份证, 因其户口未落实,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居民身份证,遂于2002年5月 底,以其本人照片和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暂住地址,出资让他人伪造了 居民身份证一张。2004年8月,就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使用上述伪造 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正常的银行卡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违反了 《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就是在客观上无法补办居民 身份证,又不知道可以申办临时身份证的情况下,以本人的照片和真实的姓 名、身份证编码等伪造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且案发也是在其持该伪造的身 份证办理正常的银行卡业务时,故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张美华无罪。《公报》在“裁判摘要”中写道:“被 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 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 法律法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认 定不构成犯罪从而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我们认为,上海市一、二 审法院的裁判及其观点是正确的。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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