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题记:被对方当事人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它侧面证明了律师服务己方委托人的周到和尽责。

原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披露霸王条款,被国企开发商恶意投诉之完整版《答辩状》

笔者因代理被告陈某应诉,得知原告、国有房企——深圳市前海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健”)《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存在大量坑害购房者的陷阱、霸王条款。

出于对陈某的同情和对霸王条款的愤慨,以案说法,“原文摘引”分析,撰文《深圳国企网红盘现“霸王条款”:违约金2%对20%,相差10倍!起诉要吃掉购房者全部340余万首付……》、《前车之鉴,天健“悦湾府”签约风险提示!——以“悦桂府”案为例》,提醒购房者注意,避免陈某覆辙,引发天健对笔者的恶意投诉: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立案调查,基于时间精力有限、把时间用在更有价值的房地产法律研究、“不与烂事纠缠”的考虑,笔者通过律协转告天健同意删文和解: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不曾料想,天健居然不同意撤诉和解!(ps:此时笔者想起了刀郎《罗刹海市》歌词:那马户不知道他是一头驴,那又鸟不知道他是一只鸡~~~)

自愿屈膝,奈何“烧火的棍子——一头热”,人家不给面子,那就开干呗!

于是笔者慷慨激昂地写下了如下答辩檄文:

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深律纪【2022】583号投诉案答辩状

答辩人:张茂荣,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深圳市前海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投诉涉答辩人涉嫌存在“公开披露未开庭审理的案件信息,企图制造社会舆论,通过舆论影响案件裁判等”违规行为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基于关注弱势群体、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人良知,为避免更多处于弱势群体的购房者踩坑重蹈当事人陈某覆辙,发文披露内容完全属实的“投诉人预售合同附件存在坑害购房者的霸王条款”警示后人,不但不构成违规,而且应予褒扬。

1、当今社会,不乏赚得盆满钵满的成功律师,但缺乏关注弱势群体、践行社会责任,有情怀、有担当、有社会责任感的好律师。

答辩人虽不敢以“好律师”自居,但一直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消费者维权,同时为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志愿律师、315监督员、深圳图书馆义务咨询志愿律师,先后多次被深圳市消委会授予深圳消费维权“优秀律师”、“十佳律师”、“消费维权先锋”荣誉称号,并受邀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管理局一线执法人员做《开发商、按揭银行合同霸王条款点评》执法培训。

答辩人关注弱势群体,揭露住房消费霸王条款,为正义发声,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值得弘扬的,都不应被打压!

2、投诉人预售合同附件设置坑害购房者霸王条款属实,并已引发答辩人客户陈某涉诉面临“房款两空”、与丈夫离婚的悲惨境地!

作为国务院明确要求肩负社会责任、不但要遵循法律,还要遵循道德的国有企业,投诉人却利用开发商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便利条件,修改官方版本双方违约承担同等违约责任的公平对等条款,在预售合同附件中设置了购房者违约需支付投诉人20%违约金,而投诉人违约仅需支付购房者2%违约金的霸王条款(附件五第3.1条、6.1条),足足相差十倍: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答辩人客户陈某,以11,525,072元购买投诉人开发商的悦桂府房屋,在支付3,465,072元首付款后,因未能如约付款,投诉人将陈某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2,305,014.4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018,784元、律师费87,193.5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违约金和律师费合计3,410,991.94元,加之案件受理费,妥妥地“吃光”陈某全部首付款!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陈某违约,投诉人索赔340余万;投诉人违约,陈某仅有权按成交价2%索赔23万!

陈某购房本来就是举全家之力,首付来源于包括父母在内全家人多年积蓄,是全家人的身家性命,为照顾在老家患病的父母,加之受到疫情影响丧失工作,未能如约支付后续购房款事出有因,目前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按同等比例支付投诉人2%违约金,投诉人拒不同意,并在诉前联调达成2%违约金和解后反悔,目前陈某丈夫因此正与其闹离婚,家庭即将破裂。

答辩人嫉恶如仇,实在看不过投诉人如此“仗势欺人”,为避免更多购房者上当受骗,撰文《深圳国企网红盘现“霸王条款”:违约金2%对20%,相差10倍!起诉要吃掉购房者全部340余万首付……》、《前车之鉴,天健“悦湾府”签约风险提示!——以“悦桂府”案为例》披露投诉人该霸王条款,披露内容完全属实,并无任何虚构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果不出所料,答辩人通过“悦湾府”购房者咨询得知,投诉人开发的“悦湾府”完全沿袭了”悦桂府“的霸王条款,同样在预售合同附件四第3.1条、6.1条设置了相差十倍的购房者违约需支付投诉人20%违约金,而投诉人违约仅需支付购房者2%的违约金的霸王条款!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投诉人“原文摘引”,如实发文警示,可以让更多无辜购房者免遭祸害,弘扬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何错之有?!

二、答辩人发文《深圳国企网红盘现“霸王条款”:违约金2%对20%,相差10倍!起诉要吃掉购房者全部340余万首付……》、《前车之鉴,天健“悦湾府”签约风险提示!——以“悦桂府”案为例》,如实披露投诉人预售合同霸王条款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1、根据2021年10月15日《中华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违规炒作案件仅限于六种特定的情形,对于案件宣传评论必须具备“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特点,而第五条禁止披露信息的仅限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特定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发表于案件有关的言论,只是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其他明显违反律师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言论。换言之:

“误导性、虚假性”是违规炒作的必要性条件,“歪曲事实真相、违背公序良俗、恶意诽谤他人、律师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言论的禁忌之地,除此之外律师评论公开审理案件均不在禁止范围之内,对外披露均不构成违约。

2、投诉人预售合同设置的霸王条款在投诉人代理陈某应诉之前即已存在并经政府备案公示,为所有购房者所知,并非陈某案件个案信息。

《中华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五条所规定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中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特指该个案案情资料,而投诉人预售合同适用于开发楼盘所有购房者,其中的霸王条款自“悦桂府”开盘即为所有购房者所知晓,并非陈某个案特有,故答辩人予以披露不在上述规则调整范围之内。

另,所有的购房合同在政府部门都有备案公示,答辩人发文披露的”悦桂府“预售合同霸王条款在投诉人起诉陈某之前即已客观存在,并留置于所有购房者手中,处于已公开状态,答辩人撰文披露只不过是对已公开信息的提醒警示,并非对于保密状态信息的披露,而对于已公开公示信息的点评属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范围,既不违法,更不违规。

3、答辩人发文披露投诉人预售合同霸王条款事实即没有制造社会舆论,更没有通过舆论影响案件裁判。

如上所述,答辩人发文披露投诉人预售合同设置霸王条款仅仅是为了避免后来的购房者重蹈陈某覆辙,目的在于警示处于弱势群体的后来购房者。《深圳国企网红盘现“霸王条款”:违约金2%对20%,相差10倍!起诉要吃掉购房者全部340余万首付……》甚至根本都没有提及投诉人的名字,而《前车之鉴,天健“悦湾府”签约风险提示!——以“悦桂府”案为例》从标题即可看出是写给“悦湾府”购房者的,两篇文章内容无一指向陈某案件诉讼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更没有就法院应如何裁判发表任何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意见!

投诉人身为国有房企,预售合同埋设霸王条款坑害购房者,不思悔改,却以莫须有的“企图制造社会舆论,通过舆论影响案件裁判”恶意投诉答辩人,品行之差令人咋舌!

4、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与否”与案件“公开审理与否”不是同一概念:答辩人即便违反《中华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五条,判断标准也只是案件是否属于公开审理案件,而与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已经开庭无关。除非原告撤诉、双方和解,所有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公示判决。投诉人恶意混淆案件审理“公开与否”和公开审理案件“开庭与否”的区别,以案件未经开庭审理为由投诉答辩人违规,实为故意误导律协将“尚未开庭审理的公开审理案件”等同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处理(该案已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已一审判决生效);

5、案件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示判决本身证明了答辩人不存在违规行为。抛开过往购房者已知、政府部门已公示不说,允许任何人旁听的公开开庭审理制度、公开宣判制度、生效判决公示制度,决定了答辩人发文披露的投诉人预售合同设置霸王条款信息必然属于公众知晓的公开信息,该信息的法定公开公示,决定了投诉人发文披露并不违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意见再次强调了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加强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答辩人发文披露投诉人预售合同霸王条款与意见精神一脉相承。

答辩人答辩期间,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5条原文规定: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第10条原文:加强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足见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住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重视,答辩人身为律师,手无权柄,心随法动,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就既已存在的投诉人预售合同霸王条款提醒住房消费者,属“私力救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应予弘扬。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四、“推文披露开发商霸王条款被恶意投诉”总结性答辩观点

1、从《投诉书》投诉请求第一项“请求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删除……”、事实和理由“投诉人的新楼盘天健悦湾府正在开盘,被投诉人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了不可计量的巨大损失”可知,投诉人名为投诉被投诉人违规披露案情,实为投诉被投诉人披露其霸王条款(购房者知晓后会审慎购买),投诉目的在于借深圳律协之手逼迫被投诉人删文,不允许被投诉人发声揭露,为其继续坑害购房者扫除障碍!

2、包含被披露霸王条款在内的完整《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在开盘前已经公示并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属于公开公众知晓信息,被投诉人予以披露提醒,不存在泄露之说;

3、以案说法,分析并提醒购房者注意投诉人的合同陷阱条款、霸王条款,避免重蹈委托人覆辙,是有社会责任感、有正义感的深圳律师公益之举,值得全国律师学习,值得褒奖而不是打击。

——当今社会,太需要像被投诉人这样关心、关注弱势群体,敢于冒着被打击、被投诉的风险为弱势群体发声,有梦想、有情怀、有担当、有社会责任感、有公平正义感的律师了!

4、事实证明,投诉人后续开盘的天健悦湾府合同,依然一模一样存在被投诉人推文提醒坑害购房者的合同陷阱条款、霸王条款(昨日得知,因该霸王条款,已有几百业主不断上访、投诉投诉人,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极大不稳定);

5、投诉人为国有房企,本身肩负着有别于民企更重的社会责任,并负有公平交易的义务,被投诉人推文点评其预售合同霸王条款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人民监督权,是为了避免更多处于弱势群体的购房者继续踩坑受害,就此来说被投诉人推文也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投诉书》第一项“请求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删除……等文章”,以被投诉人文章构成侵权为前置条件,系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投诉范围(投诉人明知起诉胜诉无望,故意借律协之手打压被投诉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深圳律协认定被投诉人披露投诉人预售合同霸王条款的行为违规,等于禁止被投诉人披露已公示的开发商霸王条款,等于漠视开发商霸王条款的存在,任由霸王条款祸害处于弱势群体的购房者,等于不允许有正义感的律师为正义发声,这与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天职背道而驰,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8、请深圳律协依法履行保护合规律师的法定职责,就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投诉人店大欺客,在被投诉人推文披露其预售合同霸王条款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借助律协之手,恶意投诉、打击报复、严重损害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谴责,希望律协擦亮慧眼,不要沦为投诉人恶意投诉打压被投诉人的工具。

综上,答辩人认为:

正义需要被弘扬,法律必须被执行,关注弱势群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揭露并打击霸王条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一位有良知法律人的天职,是包括律协调查委、惩戒委律师在内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律师应该心存正义,敢于向坑害消费者的强势一方霸王条款说不的律师应该越多越好,而不是越少越好。

被对方当事人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它侧面证明了律师服务己方委托人的周到和尽责。

答辩人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要求,并不存在任何违规。

最后,以法律界耳熟能详的第50届韩国百想艺术大赏最佳电影奖《辩护人》台词结束本次答辩:

“在这种市民无法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时候,作为法务人员,我更应该走在最前面,这才是真正的法务人员的义务。”——这个社会,需要有人为正义发声!

特此答辩。

答辩人:张茂荣律师

《答辩》檄文:被投诉的律师可能是好律师!

昨天,深圳市律师协会召集听证,天健缺席,笔者慷慨陈词,即兴演讲,详述了身为律师要有社会责任感,要维护公平正义,要关注弱势群体,律协不能被坏人利用,更不能成为恶意投诉推手,不能让有梦想、有情怀的合规律师伤心流泪……审议组和评议组八位律师听得非常认真,没有丝毫打断,整个过程俨然成为了自己激浊扬清、弘扬正气的正能量场!

感谢天健,给了笔者一个绝佳展示自我、维护正义的机会;感谢同仁,我本善良不惹事,奈何天健不放过我,我又何须放过它!

后话:

之所以发文,一方面是受了侯律师在福田主任群直播被恶意投诉的影响,想让深圳市律师协会对被恶意投诉律师的违规调查处于阳光之下,确保公平公正,避免沦为恶意投诉推手,避免误判合规的好律师违规;另一方面是昨日截图发圈几页答辩状,有同样曾遭恶意投诉最终认定无违规的同行王律师留言“把答辩状发我们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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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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