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欠债,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偿处分财产的约定应撤销

案号:(2022)鄂01民终12556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

裁判日期:2022.11.11

裁判要旨:

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由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房屋虽登记于合同签订方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且在执行阶段仍未完全履行义务,并在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男方不享有权利。男方作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偿处分财产的约定。

争议焦点: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无偿处分财产的约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为熊娟于2012年9月3日与武汉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熊娟与邵杰共同支付首付款,2012年9月16日邵杰与熊娟登记结婚,另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9执异54号执行裁定,载明:16层1号房虽系熊娟婚前签订合同购买,不动产登记时间为二人婚后,偿还贷款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查封并无不当。驳回了熊娟解除上述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故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月15日,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9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邵杰给付黄绍彬股权转让款本金681809元及利息。同年6月4日,该院查封了案涉房屋。2021年3月8日,邵杰与熊娟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熊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一审法院认定邵杰和熊娟明知法院生效文书确认邵杰对黄绍杉负有债务,且在执行阶段仍未完全履行义务,并在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双方仍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不享有权利,邵杰作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黄绍杉的合法权利因此受到侵害,支持黄绍彬撤销该约定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另因本案中无法确定邵杰是否还与其他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到邵杰对其债务进行公平清偿的问题,本案系撤销权纠纷,而黄绍彬的第二项诉请系代位权的行使问题,一审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不妥,故一审法院判令熊娟向黄绍杉返还房屋补偿款的裁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撤销邵杰与熊娟于2021年3月8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部分第2条的约定,即:“⑴女方婚前由家人出资购买的位于江岸区××广场××期××栋××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⑵本协议签订之后,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归女方,男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主张任何权利;⑶无其他财产”;

二、熊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绍杉支付应返还给邵杰的房屋补偿款500000元;

三、驳回黄绍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邵杰和熊娟各自负担2700元。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黄绍杉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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