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营养费计算标准

本文旨在针对不同地区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纠纷中如何确定营养费进行简单的介绍,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在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仅供读者参考。

一、营养费的依据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营养期

1.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若是确定了具体的营养期,法院一般会采纳鉴定机构的营养期;若是鉴定机构出具的是营养期间,则法院一般会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营养期间,综合考虑伤情和治疗情况,确定具体的营养期,一般情况下法院确定的营养期在鉴定机构确定的营养期间内。

2.医嘱:医疗机构出具加强营养的证明、医嘱等予以佐证,如果没有明确加强营养的期限,出院后的加强营养期一般不超过30天。

3.无鉴定情况:法院根据伤情,酌情确定营养费的标准,可能支持,也可能以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三、营养费计算方式

1.营养费=营养费/天×营养天数

在法院审判中,法官回根据年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地方消费水平等综合考量营养费标准

2.营养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营养期(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此方法)

四、不同地区营养费标准

(一)明确营养费标准的地区

1.河北省:20元/天(冀高法〔2020〕31号)

2.山西省:50元/天(晋高法〔2020〕34号))

3.内蒙古自治区:100元/天(《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

4.辽宁省:30元/天(辽高法〔2020〕167号)

5.浙江省:30元/天(浙高法审〔2022〕2号)

6.福建省:根据医疗费用的10%—15%计算,最高一般不超过10000元或者30元/天的标准

7.江西省:30元元/天(赣高法〔2021〕51号)

8.山东省:30元/天(鲁高法〔2020〕18号)

9.河南省:20元/天(豫高法〔2018〕372号)

10.湖南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一般不超过50元/天(湘高法发〔2021〕2号)

11.广东省:20元/天未涉残的情况,且不超过500元,涉残的情况,按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计算(粤高法〔2018〕39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未涉残的情况,20元/天,且不超过500元;涉残的情况,按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桂高法会〔2020〕8号)

13.海南省:50元/天(琼高法〔2020〕325))

14.重庆市: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渝高法〔2018〕199号)

15.四川省:川高法〔2019〕215号第三十九条【营养费】 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嘱仅为参照标准。营养费为酌定赔偿项目,不在判决书中表述具体计算过程。

16..贵州省:50元/天(黔高法〔2020〕100号)

17..陕西省:30元/天(陕高法〔2020〕45号)

18.甘肃省:20元/天(甘高法发〔2020〕3号)

(二)营养费标准获得部分法院支持的地区(查询了5个以上判决)

1.北京市:约50元/天

2.天津市:30—50元/天

3.吉林省:30—50元/天

4.黑龙江省:30—50元/天

5.上海市:30—40元/天

6.江苏省:30元/天

7.安徽省:30元/天

8.湖北省:30—50元/天

其他地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2023年相关数据,不予统计。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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