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恋爱虽甜美 赠与要谨慎

【公职律师说法】恋爱虽甜美 赠与要谨慎

案例速递

2020年1月,杭州男子肖某在一次酒会上认识了比自己小12岁长相秀丽的女子薛某,于是展开疯狂追求。起初,薛某因自己身高170CM,男子肖某身高只有165 CM,身材矮小,长相一般,而且还离过婚,于是拒绝了肖某。此后,肖某并没有退缩,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转款给薛某,少则5000、10000,最多的1次转款12万元。2月14日,情人节当天,肖某通过微信转账520元、1314元,表达了对薛某的爱意。薛某看到肖某如此大方,于是答应了做肖某的女朋友。恋爱期间,肖某依然出手阔绰,经常微信转账给薛某,还给薛某买了1辆宝马车,并让薛某辞职,表示可以养她,薛某还真就辞职了,过起了开着宝马车,让男朋友养着的生活,肖某还多次表示要与薛某结婚。然而,靠物质维系的感情终将无法长久,2021年5月,薛某提出了分手。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21年6月,肖某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薛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各种转账以及购买宝马车费用,共计66万余元。

【公职律师说法】恋爱虽甜美 赠与要谨慎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某返还64万余元给原告肖某。薛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的青春损失应有赔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缘何作出如此判决呢?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或者转账,是否应该返还呢?

公职律师解析

具有示爱特殊含义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属于无条件赠与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方肖某在情人节当天转款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等是对女方薛某表达爱意,属于无条件赠与行为,肖某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款项一般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男方肖某向女方薛某转款5000元、10000元、12万、购买宝马车费用等大额款项支出系恋爱期间为了巩固双方恋人关系而为之,男方多次表示要与女方结婚,说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该款项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因薛某提出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赠与人肖某的赠与行为失效,可要求解除赠与,向受赠人薛某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公职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立,接受方应向赠与方返还。法律保护的是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打击的是显失公平和不劳而获。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婚姻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审核:胡国权、吕正荣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内江监狱(案例分析由内江监狱公职律师宋淑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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