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么?

分析解答

有些夫妻在婚内或者离婚时会对债权债务归属进行约定,这一约定有效吗?对债权人来说会有影响么?

一般来讲在财产分别制的夫妻中这种约定效力最明显。在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夫妻内部,在公平合理财产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也可以对债权债务的归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夫妻之间有效,双方可以遵照执行。

实务案例

01

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因合伙经营,张某多次找王某借款,出具借条。一审二审对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认定无异议,而对于此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还是张某、施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异议比较大。

2017年12月3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各投资110000元合伙经营“弥勒市老字号蒙自菊花过桥米线”。在经营过程中,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至2018年9月18日,张某与王某签订《退伙协议》。

2018年2月13日,张某与施某登记结婚。2018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夫妻债务约定协议》并到云南省弥勒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8年5月17日,张某与施某又签订《夫妻债务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张某与乙方施某系夫妻。各自债务各自签的字各自承担,各自经营店铺收入各自享有,除孩子生活费用开支共同承担以外。

此外,施某表示不知道王某于2018年2月6日、4月18日、7月15日、8月30日出借60000元、4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等款项给张某使用,也没有参与张某与王某合伙的弥勒市老字号蒙自菊花过桥米线店的经营管理。而张某也没有告知王某其与施某之间签订过《夫妻债务约定协议》和《夫妻债务补充协议》。事后,王某将张某向其借款之事告知施某,施某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债务应为张某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张某与施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么?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进行分析,王某虽不知道张某与施某夫妻之间有对外各自所负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但张某与施某结婚不久,双方就签订了《夫妻债务约定协议》和《夫妻债务补充协议》,并对《夫妻债务约定协议》进行过公证,明确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各自所签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因此,案涉债务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其次,张某于婚前婚后向王某借款经营弥勒市老字号蒙自菊花过桥米线店,施某均未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案涉债务不符合“共债共签”的原则。再有,王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张某与施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Risk

风险提醒

若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对债务人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提出质疑,且被证明此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第三人可以申请撤销该约定,亦可以对债务人配偶方的财产进行追索。

THE INSTRUCTIONS

律师点评

此案是典型夫妻双方对债务约定有效的案件。本案中夫妻双方通过对夫妻财产的整体约定来对债务归属做出约定,该约定经过公证,且发生在双方婚后不久。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各自所签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并不是为了规避已发生的婚内债务特地签署的。另外,虽然债务人没有告知第三人约定的存在,但是,配偶明确对该债务不予认可。且最关键的是,该债务仅用于债务人个人经营米线店使用,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说,债权人无法举证该大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使用。因此综合下来,最终法院认定此债务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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