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50问答·0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1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引言: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

1. 是否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是否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赔偿?

请详看以下案例及解析:

案例1

基本案情:

吴**于2016年8月进入****公司从事冲焊车间统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一份为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一份为2018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2月,****公司通知吴**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吴**未同意。2022年3月4日****公司以吴**在通知的期限内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吴**的劳动关系。2022年5月12日吴**向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龙岩市新罗区劳动仲裁委对吴**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吴**、****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案号:

(2022)闽08民终2183号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未支持吴**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62.02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公司与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却要求与吴**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向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2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孟**入职****深圳分公司并在厦门办事处上班,双方分别于2011年1月4日、2013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2019年5月7日,****深圳分公司向孟**发送一封电子邮件,要求孟**6月份在深圳分公司上班。2018年5月28日、5月30日、5月31日,孟**通过电子邮件及发函方式要求****深圳分公司恢复厦门办事处的办公条件,并表示其有权拒绝前往厦门市以外的地点工作,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9年6月13日,孟**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件案号:

(2020)闽02民终1721号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孟**要求****深圳分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案例分析:

就本案而言,孟**与****深圳分公司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且该合同至今已经实际履行两年多时间,该种情形说明孟**在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未有异议,且以签订行为表示同意,该份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孟**要求****深圳分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的裁判思路及司法实践来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1. 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2. 若劳动者不续订,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若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出具声明并保留书面证据(如已签署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温馨提示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本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仲裁机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敬呈读者注意,如有不足,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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