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律师不良信息记录平台 陕西这一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11月23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陕西省律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将对完善陕西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推动新时代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司法厅厅长王永明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陕西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律师行业发展还存在律师执业环境亟需改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任务繁重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律师条例》十分必要。”

王永明介绍,《条例(草案)》紧扣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对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推进自贸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二条,分别从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特殊合伙人、设立外国及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突出了新时代陕西律师工作的特色,是《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条例(草案)》明确将建立律师不良信息记录平台。《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同时,为了监督和及时纠正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投诉、举报。”

此外,《条例(草案)》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其第三章、第四章重点对律师的调查权、会见权、取证权等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基金。合伙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为了保障律师更好地服务公共法律事务,《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定。

编辑: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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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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