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要只写借条,这些证据也要记得保留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实际上,各种借条的情况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借条怎么写才是规范的,关于这些问题欢迎关注收听6月10日《昆仑大律师》,小编先来向大家汇报一下最近的学习成果。

民间借贷不要只写借条,这些证据也要记得保留

案例:王二和张三系朋友关系,2014年,张三因资金困难向王二借款10万元,由张三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张三收到原告10万元现金的借条。之后王二一直向张三催要借款,但张三始终没有偿还。最终两人对簿公堂。在法院审理当中,张三一直强调该借条确实是我书写,但是王二没有把钱给我,我从未收到王二10万元。并且在2018年的时候,我向王二借1万元,王二没有借给我,如果我曾经借过王二10万元,我怎么会好意思再次向他借钱。当问及他们当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或其他人知晓这个事情,王二和张三却一直回答没有,只有他们两人知道。张三主张王二只有一张借条,没有任何的支付及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我收到王二的10万元。王二则一直坚称当时给他了10万元现金,张三收到后给我打了条。

民间借贷不要只写借条,这些证据也要记得保留

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即出借人实际上把借款的钱交给了对方。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实践中,对于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应该按如下情况分析: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什么问题而且借款的金额比较少,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此时,因借款金额较少,现金交付符合民间的交易习惯,借条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问题,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实际交付款项举证证明。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证据,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采用大额现金交易。

这种情况,借贷双方往往以大额现金交易为主张,此时,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民间借贷不要只写借条,这些证据也要记得保留

因此,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仅有借条不一定能胜诉,最好保留相关证据(转账记录,担保人的签字,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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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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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律师,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擅长婚姻家事离婚诉讼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于2007年7月21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由年富力强、具有深厚法学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中青年律师组成,使事务所充满了积极向上,奋发图强的活力。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秉承“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以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及协作精神著称;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法律利益”的执业理念。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自创立之日,本着“磐于法,佑于民”的办所理念,确立了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的工作目标。磐佑意为磐佑法律人以法为磐石、为基础、服佑于民。经过10年的发展,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在西宁的核心商务区购买了近300平米的写字楼用于办公;拥有注册执业律师9名,其中合伙人3名,实习律师3名,律师助理2名,行政人员2人。磐佑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而满意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涉及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外资企业运营、民事、刑事、行政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011年度丛金祥律师被评为西宁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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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魏忠被聘为中国民主同盟青海省第十三届监督委员会委员

2016年度赵德胜在法律援助案件评审中被评为“最佳办案奖”

磐佑律师事务所始终非常注重与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和机构建立密切和稳定的工作联系。基于这种工作联系,2010年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在所内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2015年西宁市妇女联合会在所内设立西宁宁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

青海磐佑坚持“守法、求实、敬业、创新”的原则,努力构建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的律师团队。始终坚持“法律公正至上”、“为客户谋取法律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携手团结,求实创新,争创青海一流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75号2号楼6楼

民间借贷不要只写借条,这些证据也要记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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