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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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律师补充: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张丹丹律师简介

擅长各种民商事诉讼纠纷和刑事辩护,其中民事包括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追缴出资义务纠纷等;同时,具备多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处理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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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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