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一酒店买瓷砖未签合同闹出官司 法院判决:按签收凭证付款

唐河某假日酒店买瓷砖装修店面,工程完工后,瓷砖供货商要求补齐货款时,承建人要按实方实量。双方发生争执后,供货商将承建人诉至法院。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维持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判,承建人王某、秦某应补齐42785元货款。

唐河某假日酒店的装修工程由王某和秦某承建。2013年6月至11月,供货商景某向王某和秦某承建的假日酒店工地提供瓷砖,双方的瓷砖买卖未签订书面协议。2013年10月31日,景某向王某和秦某提供瓷砖后,出具了一份“一楼LD用砖”单据,该单据显示景某向王某、秦某提供的瓷砖型号、数量、规格、价格,总计费用为18万余元。其中显示已支付15万元,尚欠3万余元。

2013年11月8日,经王某和秦某的工程监理核实,出具了景某瓷砖工程量单据一份,该单据为11101元的装修款项。另查明,景某自2013年6月至8月共收取15万元。剩余的4万余元迟迟未结,景某将王某、秦某诉至法庭。

秦某辩称,双方其实是按照实际的平方测量后按价计算,经自己测量计算的价款为15万元。但景某称,自己提供的瓷砖是高端瓷砖,价位较高且存在损耗,不能按照一般瓷砖的安装实方实量的方式计算价款,且自己有双方曾签下的单据。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中景某为王某和秦某承揽的位于唐河某假日酒店装修工程提供了瓷砖供货,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的买卖行为,景某已经实际向王某和秦某交付了货物,买卖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拿出证据证实已支付的15万元是如何按照实方实量的方式来计算的,结合景某提供“一楼LD用砖”单据,可以证实王某、秦某所称实方实量的方式不属实。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秦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景某支付剩余的42785元,驳回景某其他诉求。

王某与秦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景某向王某与秦某提供了瓷砖供货,双方都承认了买卖关系,景某按约定提供了货物,并持有王某、秦某为其出具的用砖数量凭证以及收款收据证明,王某、秦某理应对欠下景某的货款予以清偿。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晨报李葭 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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