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刚刑满释放,一男子1个月在赣州流窜盗窃9次,再获刑5年

男子心术不正,靠技术开门入室,流窜多地偷盗,刚释放又入狱。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罪案件。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江某先后流窜至赣州市南康区、赣县区、瑞金市、会昌县、兴国县等地,趁户主不在家之机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多户居民家中盗窃金银首饰等物品及现金,价值共计186238.16元。被盗金银首饰等物品或被被告人江某变卖、丢弃,被告人变卖被盗财物非法获利31500元;或被掩埋于被告人江某位于于都县家中旁边的竹林下,被盗现金及非法获利被被告人江某用于日常花销。被告人江某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1年11月16日14时,被告人江某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位于陈某家,将放置在主卧抽屉里的1条金手链、1条金项链盗走。

二、2021年11月23日9时,被告人江某打车来到赣州市南康区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廖某家中,在一抽屉内盗窃得1个黄金手镯、1条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1个黄金戒指,时购价14500元。

三、2021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叶某家中,先后盗取2条银项链、1枚金戒指。经价格认定,被盗银色项链1条价值100元、被盗金色戒指1个价值2468.64元,合计共计价值2568.64元。

四、2021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江某流窜至赣县区梅林镇,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陈某家中,盗取1枚金戒指。

五、2021年12月3日上午10时,被告人江某从来到兴国县利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林某家中,盗取5枚银币及2000元现金。后被告人江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5枚银币出售。

六、2021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流窜到瑞金市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詹某家中,盗窃得红宝石吊坠1个,现金2900元。后红宝石吊坠被被告人江某丢弃。

七、2021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江某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杨某家中,盗窃得现金9000余元、金首饰及老版钱币、纪念币。经价格认定,所盗物品价值共计26005.08元,被盗铜板10枚价值3280元。

八、2021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流窜至会昌县文武坝镇,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王某家,盗窃得300元现金及1条金项链,时购价为1800元。

九、2021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又流窜至会昌县文武坝镇九州大道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游某家,将主卧室的4个金手镯、1个金手串、6条金项链、5枚金吊坠、2对金耳环、2枚金戒指、1枚金发钗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金首饰价值共计119884.44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于2020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江某于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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