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情形,但公司不同意申请只能吃哑巴亏么?

有网友咨询工伤相关规定,自述本人2022年因工作扭伤了腰,当时的诊断为“腰肌劳损”,现诊断为“腰间盘突出”,但是公司拒绝申请工伤,其个人申请时部分材料涉及公司盖章而又无法提供材料,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首先,网友可能需要判断一下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工伤情形?

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工伤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网友未提供更多的信息细节,暂猜测符合工伤情形的第(一)项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必须确认是因工作原因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其次,工伤应该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如上的规定,一般用人单位是要在发生伤害情形的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公司未申请,员工认为是工伤的,可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发生伤害情形的1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如最终被认定为工伤的,在申请期间所确认的工伤待遇可向公司追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符合工伤所属医院、药品科目规定)、住院伙食费等(看实际情况)。

最后,有关网友提出申请的资料公司不配合的问题。可以参考如下个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至当地社保网站查询下载或直接至现场填写)

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如果个人无法提供,工伤受理中心会从单位处调取);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如果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例如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等;

4、事故发生时去医院看病的病历、诊断证明书,CT报告、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5、如是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6、如果是上下班交通事故的,还要提交上下班交通路线图及自己居住地的居民出具的常住证明;

7、其它工伤认定部门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提交后,劳动部门会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一般15~60日内)。受理后,员工可等待工伤机构的鉴定结果。在此期间,员工也可以将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提交公司与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沟通,看公司的反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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