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POPULARIZATION BY LAWYERS曹 律 普 法
第十期
作者:曹慧聪
案例一:继子女无继承权
孙某、陈大于1984年登记结婚。陈小(时年9岁)是孙某的继子,与孙某、陈大一起生活。
1991年,孙某、陈大离婚,陈大与陈小从孙某住所搬离。陈小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
孙某于2016年死亡,留有遗产一套房屋。
陈小是否有权继承孙某遗产?
陈小虽然曾由孙某抚养,但陈大与孙某离婚时陈小尚未成年,后孙某不再继续抚养陈小,是对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与陈小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自动解除。
此外,自孙某、陈大离婚后直至孙某病故,期间长达二十余年,孙某、陈小二人并无来往,陈小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孙某的事实。
因此,本案继承发生时,陈小与孙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已经解除,陈小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
法院最终判定陈小对孙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二:继子女有继承权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共有三段婚姻,有养子女2人,继子女2人,其中小赵为第二段婚姻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
小赵母亲去世后,李某开始第三段婚姻时,小赵已成年并参加工作。
李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上海市宝山区一套房产。
小赵是否有权继承李某遗产?
多年来,小赵因在外地工作,故通过转账给李某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即便在李某开始第三段婚姻后,仍然如此。
因此,小赵对李某的生活尽到了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小赵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总结:
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没有抚养关系,但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过赡养抚助义务,也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是否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是一样的道理。
不过,司法实践中也见到过与案例一截然相反的判决,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细节,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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