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民法2016年)

一、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且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是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的购车款项。某天,丙公司将汽车停放在汽车场时,该车被丁给偷走了。很快将汽车出租给不知道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为汽车的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的另一辆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了该汽车,在汽车的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车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为此花去了医药费用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法律案例分析(民法2016年)

二、分析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答:甲与乙的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动产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乙对汽车享有债权。

甲与乙的约定是有效的。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的方式,但是并无禁止性的规定。通过合同约定,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的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合同的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对于乙对汽车享有的权利,有两种观点,一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物权,二是享有所有权。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无效的事由,且乙与丙之间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故二者之间是合法有效的。

甲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可能存在以下的两种情形。一是乙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乙可以对自己的汽车进行处分,而且不存在其他的使得合同无效的事由。二是假设乙的无权处分的行为,即使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于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候对于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动产交付了,就完成了物权的转移,乙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了丙,故丙享有了汽车的所有权。

丙公司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方面,汽车属于特殊的动产,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登记只是对外产生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另外一个方面,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既然合同是有效的,乙公司就有责任将汽车交给丙公司。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租金租金是否有效。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是不以出租方有所有权为前提条件的,对于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丁获得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汽车的所有人丙。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租赁合同是债权合同,其效力是不能以处分权作为前提条件的。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于该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该租金是用丙的财产赚取的。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且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己公司不可以享有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基于同一事项,而在本案中己公司基于上一次的事件来扣留对方的汽车是不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

6.如果不考虑交强险的责任,对于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来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答:一是对于辛可以向己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公司员工的行为应该归属其公司,对于即公司员工庚将辛撞到,该事件应当由己公司来承担。二是对于辛可以请求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丙是该汽车的所有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错误)

正确答案:对于辛可以向庚来请求赔偿,因为庚是汽车的驾驶人员,是肇事者,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二:一是辛得损害赔偿不能找车辆的所有权人来承担,因为在我国的民法中,车主并不仅仅因为其是车主,就需要对车辆的致损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辛得损失不能请求己公司来承担,因为庚虽然是己公司的员工,但是对于庚私自开车上路的行为,既非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也没有执行职务行为的外观,故属于其个人的行为,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7.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该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答: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不能另行起诉并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诉讼应该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乙公司应当申报债权,对于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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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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