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百科•普法词条|运输合同

中文名:运输合同

英文名:Carriage Contract

类别:民法

概述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运输合同一般为双务和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照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这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所以运输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但是,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譬如好意同乘的情形。

(二)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即运输合同多为承运人提供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旅客或托运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客票、货运单、提单等均依照专门法规统一印制,运费一般也是执行统一的规定。当然,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并不排除有的运输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双方协商订立。

(三)运输合同多为诺成合同,自双方签署合同时成立,无须额外交付特定物。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时除外。

二、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缔约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订立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是,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利益,防止社会排斥现象,民法典第49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与之对应,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表明民法典限制了承运人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禁止其单方面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缔约对象,以确保社会公众可以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强制缔约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亦可被排除,譬如,承运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如履行缔约义务可能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造成实际危害的,可对特定对象拒绝履行缔约义务。

三、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运输合同的效力,指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民法典为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设定了一系列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此为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其中,“约定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而如何确定“合理期限”成为实践难点。期限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通常的管理等角度,衡量承运人最终耗费的运输期限是否“合理”。“约定地点”是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托运人指定的、承运人认可的运输目的地。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的义务,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货人的义务。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运输路线是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所需经过的路线。就承运人在运输中路线的选择而言,其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作出决定。实践中,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领域,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为了运输安全、便利和快捷,对运输路线往往都有统筹的计划和安排。运输路线的选择,影响着客货的运输时间,故承运人负有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一费用通常在事前已由其与承运人协商一致,或其接受承运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但是,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导致票款或运输费用额外增加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如双方对运输路线约定不明,承运人必须按照“通常路线”来完成其运输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所选择的运输路线是否是“通常路线”、是否存在“绕道”等现象,同样要根据行业惯例等因素予以判断。

四、常见的运输合同

(一)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两种情形。其一,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出行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其二,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此种情况也被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第二,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为其安排退票,或者退还相应的差额。

(二)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在货物运输实践中,收货人可能为托运人,但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收货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货运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甚至被称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收货人即便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亦享有对托运人的直接请求权。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对货物运输合同作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第一,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第二,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第三,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三)联运合同

联运合同,即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联运合同分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取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9条至第842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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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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